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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社〔2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等规定,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研究并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现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项目名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75080010001,指标金额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该预算收入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二、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将对东、中、西部地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测算标准分别提高至月人均300元、450元和6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要求,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在正常测算的基础上,按照附件2所列金额将中央财政增加安排深度贫困地区的补助资金全部下达到深度贫困地区;同时,要切实加大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下达“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县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附件2所列金额。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等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六、如果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

  附件:1.资金分配表

        2.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资金情况表

        3.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民政部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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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