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社会保障司

当前位置:首页>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886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5230号)等规定,现通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结果及有关事项,具体见附件。该项资金收入科目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2项“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科目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602项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表 

     

    

       

  2018730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