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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财社〔2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保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有关规定,根据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确认的2019年6月底参保人数(不含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和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现全额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项目代码:Z135080009032),用于对参保人员的补助。其中,下达黑龙江省的补助资金中含对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农垦总局)补助资金。该项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接到本指标发文的30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具体地区和单位的方案报我部备案,待我部审核同意后再行下达。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尽快分配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财社〔2019〕166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疗保障及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二批)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国家医保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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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