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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

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财社〔202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等规定,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研究并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现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项目名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75080010001,指标金额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用于适度扩大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所需的支出,兼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该项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此前已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其他已经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比照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标识为“02001参照直达资金”(详见附件1)。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10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市县基层的方案报我部备案,待我部审核同意后再行下达到市县。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也需执行上述管理要求,此前做法与之不一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及时印发补充通知,明确管理要求。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直达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民政部

  2020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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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