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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5〕17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支持引导地方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10000015Z155080000004,具体数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为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的绩效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示范项目城市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该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三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补贴等费用,相关债务还本付息,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审计、财政监管等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就同一内容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含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严禁虚报、挪用、挤占和截留项目资金。 

  二、请有关地方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该项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 

  四、为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加强对地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 

  五、该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财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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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