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疾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对《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中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财社〔2024〕56号文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4月10日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院校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派出医师工作补助、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临床专科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
(五)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引导、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
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债务还本付息等支出。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地方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和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省(区、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常住人口数、行政区划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等。某省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支持内容外,其他补助资金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为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数学处理等。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省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预算、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根据需要,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对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视情进一步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保障政策贯彻落实。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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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0日
财社〔202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疾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对《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中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财社〔2024〕56号文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4月10日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院校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派出医师工作补助、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临床专科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
(五)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引导、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
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债务还本付息等支出。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地方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和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省(区、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常住人口数、行政区划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等。某省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支持内容外,其他补助资金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为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数学处理等。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省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预算、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根据需要,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对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视情进一步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保障政策贯彻落实。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疾控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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