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 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财社〔2023〕8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医药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具体数额见附件),用于支持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中医药有关支出科目。
二、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省在接到本指标文件后21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市县基层的方案报我部备案,待我部审核同意后再行下达。
三、你省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请各地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应符合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基建投资、中药产业发展、中药材种植加工、中医药服务贸易等不属于本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
五、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表
财 政 部 国家中医药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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