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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保局

支持各地加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中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见附件1)预算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21日内制定直达资金分配方案,并向财政部备案

三、你省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各地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同时,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2247号)有关要求,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既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也要防止虚列支出、超范围使用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县确定的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各省医保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国家医保局对考核结果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 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分配表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国家医保局

202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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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