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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21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相关科目。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21日内制定直达资金分配方案,并向财政部备案

三、你省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请你省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在分配下达各地补助资金时,请合理安排下达计划单列市补助资金。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你局应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填写本省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2),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医保局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国家医保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将在2023年正式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附件:1. 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提前下达情况表

2.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2022年10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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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