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1〕38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现下达你兵团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55080000004)预算指标126万元,用于支持你兵团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指标收入列“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2 公立医院”“21004 公共卫生”“21006 中医药”“21015 医疗保障管理事务”及“2109999 其他卫生健康支出”等相关科目。
二、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兵团在25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师团(市县)基层的方案报我部备案,待我部审核同意后再行下达到师团(市县)。
三、你兵团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你兵团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你兵团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如果相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安排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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