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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1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现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具体数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080000004),用于支持开展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 

  二、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省在25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市县基层的方案报我部备案,待我部审核同意后再行下达到市县。 

  三、你省(区、市)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请各地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五、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省(区、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区、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六、如果相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 

    

  附件:1. 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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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