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2,指标金额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预算收入请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
二、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地方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有关省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倾斜支持。
四、地方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考虑救助工作需要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等,科学测算、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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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2,指标金额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预算收入请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
二、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地方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有关省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倾斜支持。
四、地方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考虑救助工作需要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等,科学测算、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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