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项目名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2,指标金额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预算收入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21日内制定直达资金分配方案,并向财政部备案。
三、你省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地方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有关省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倾斜支持。
五、地方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考虑救助工作需要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等,科学测算、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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