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22号),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项目名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2,指标金额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预算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21日内制定直达资金分配方案,并向财政部备案。
三、你省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地方各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有关省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切实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同时,要参考救助需求、财力状况和绩效考核等因素,合理安排下达计划单列市的补助资金。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分配表
2.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国家医保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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