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医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项目代码:Z155080000002,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该项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三十日内完成制定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
三、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地方各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切实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同时,要参考救助需求、财力状况和绩效考核等因素,合理安排下达计划单列市的补助资金。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1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分配表
2.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医保局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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