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7〕6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经研究,现下达2017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项目名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5508000000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名称:城乡医疗救助(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代码:Z175080070002;资金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困难群众人数、户籍人口数、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以及相关工作绩效指标等因素。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列入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第210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科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列入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第2296013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地方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有关要求,做好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困难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资助以及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工作;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和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
2017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 区
合计
已下达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本次下达资金
小计
一般公共
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
合 计
1541323
816792
724531
544531
180000
北 京
2401
1273
1128
848
280
天 津
3572
1893
1679
1262
417
河 北
62733
30782
31951
24013
7938
山 西
52289
25657
26632
20016
6616
内蒙古
53416
26970
26446
19876
6570
辽 宁
32443
17192
15251
11462
3789
吉 林
54042
30765
23277
17494
5783
黑龙江
75623
39440
36183
27194
8989
上 海
2309
1223
1086
816
270
江 苏
16226
8599
7627
5732
1895
浙 江
7879
4175
3704
2784
920
安 徽
71183
35908
35275
26511
8764
福 建
12803
6785
6018
4523
1495
江 西
75601
39112
36489
27424
9065
山 东
33861
17944
15917
11963
3954
河 南
86623
45261
41362
31086
10276
湖 北
69882
34485
35397
26603
8794
湖 南
85946
49184
36762
27629
9133
广 东
16020
8489
7531
5660
1871
广 西
68848
36268
32580
24486
8094
海 南
25194
12362
12832
9644
3188
重 庆
51482
25943
25539
19194
6345
四 川
123578
71181
52397
39380
13017
贵 州
72866
41010
31856
23942
7914
云 南
86293
45638
40655
30555
10100
西 藏
24277
11912
12365
9293
3072
陕 西
64935
37403
27532
20691
6841
甘 肃
75889
43713
32176
24182
7994
青 海
38476
18879
19597
14728
4869
宁 夏
30951
15187
15764
11848
3916
新 疆
63682
32159
31523
23692
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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