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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安排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指标2021年提前下达部分(见附件)。该项指标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科目,项目代码:Z135080000026。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和《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此次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以及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等方面。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分配表

        2.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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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