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2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和《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0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见附件,已扣除提前下达部分),主要用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按人均每年2000元核定,主要用于按照民发〔2005〕199号文件有关规定,帮助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各地补助对象人数核定,标准全国统一。
三、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四、请结合地方财力统筹安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该项指标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科目,项目代码:Z135080000026。
附件:1.2020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分配表
2.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 政 部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