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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财社〔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待遇,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等文件规定,现拨付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0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资金,用于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生活补贴标准所需资金。

二、该项指标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08抚恤”科目,项目代码:Z135080000006。

三、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四、请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附件:1.2020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分配表

     2.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二批)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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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