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6﹞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追究事项,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民政部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