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6〕6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结合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量、工作及资金使用绩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经研究,决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6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万元(含 市 万元);扣除提前下达部分 万元(含
市 万元),本次下达 万元(含 市 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护支出,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二、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上报民政部,民政部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备案。民政部负责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三、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合作,确保中央财政资金及时下拨,并结合地方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同时,按照财社〔2014〕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财政部
2016年6月16日
附件:资金分配表
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
已下达资金
本次下达资金
合计
199986
139991
59995
北京市
11584
6238
5346
天津市
1200
836
364
河北省
3895
3891
4
山西省
5177
4200
977
内蒙古
2660
2660
0
辽宁省
5688
3063
2625
其中:大连市
349
349
0
吉林省
3089
2629
460
黑龙江省
3133
2350
783
上海市
2074
1506
568
江苏省
8698
6724
1974
浙江省
5520
3702
1818
其中:宁波市
1347
512
835
安徽省
9261
7284
1977
福建省
4752
2974
1778
其中:厦门市
272
159
113
江西省
6605
4390
2215
山东省
10713
5769
4944
其中:青岛市
991
636
355
河南省
12089
7145
4944
湖北省
12502
11900
602
湖南省
20444
13098
7346
广东省
17303
9317
7986
其中:深圳市
1436
864
572
广西自治区
6515
6300
215
海南省
2350
1336
1014
重庆市
4486
2416
2070
四川省
16210
12564
3646
贵州省
6500
3769
2731
云南省
3942
2434
1508
西藏自治区
422
422
0
陕西省
5188
4791
397
甘肃省
2714
2015
699
青海省
1383
1383
0
宁夏自治区
715
700
15
新疆自治区
3174
2185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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