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困难
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6〕71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经研究,现补助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6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 市 万元),扣除提前下达的 万元(其中 市 万元),本次下达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 市 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城乡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支出,支出请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三、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30天内,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上报民政部,民政部初审后报送财政部审核备案。民政部负责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四、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1号)等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 民政部
2016年6月16日
附件:资金分配表
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省份
合计
其中:
已下达
本次下达
全国合计
13701298
8453792
5247506
北 京
6932
3732
3200
天 津
63185
34023
29162
河 北
536423
298661
237762
山 西
450876
261585
189291
内蒙古
465442
296226
169216
辽 宁
467250
311500
155750
其中:大连
20720
16336
4384
吉 林
455090
303393
151697
黑龙江
659866
439911
219955
上 海
17160
9240
7920
江 苏
158100
85131
72969
浙 江
75434
40618
34816
其中:宁波
3185
3069
116
安 徽
600175
368660
231515
福 建
141855
76384
65471
其中:厦门
1803
1553
250
江 西
569185
323502
245683
山 东
448616
241563
207053
其中:青岛
15099
9842
5257
河 南
863204
575469
287735
湖 北
695861
463907
231954
湖 南
798210
475187
323023
广 东
188170
101322
86848
其中:深圳
676
676
0
广 西
647919
356937
290982
海 南
111337
59951
51386
重 庆
316104
210735
105369
四 川
1004081
669388
334693
贵 州
825934
550623
275311
云 南
882609
536071
346538
西 藏
83525
44975
38550
陕 西
558117
372078
186039
甘 肃
753288
440556
312732
青 海
197786
106501
91285
宁 夏
145724
78467
67257
新 疆
513840
317496
19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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