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4〕1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5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助资金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支出时,请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相关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实施城市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预计2024年底前无法完成支出的2023年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关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收回省级预算,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省内促进就业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收回不影响示范项目目标完成。
四、在2025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时将继续体现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审计和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结余较大、示范项目推进慢的地方,将对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扣减。
附件:2025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资金分配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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