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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 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等规定,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末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地方财政投入力度、资金结余消化力度、预算执行情况、职业培训工作情况和2023年重点工作等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等进行调节。2023年重点工作为支持乡村振兴、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对高失业率地区就业帮扶等。 

  二、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体现激励约束机制,突出奖优惩劣,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名单的就业工作先进地区,予以资金奖励。对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结余消化慢、地方财政投入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地方,对资金予以适当扣减。 

  三、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工作要求,你省财政部门收到就业补助资金指标发文后,请抓紧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在接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发文后,应当在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在省内下达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五、各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财社〔2017〕164号文件、财社〔2019〕122号文件、财社〔2021〕89号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支持力度。密切关注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现一并下达你省2023年度就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请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4月12日 

附件下载:

  • 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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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