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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要求,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等规定,现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2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助资金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支出时,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

  二、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工作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完成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2022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将进一步体现激励约束机制,突出奖优惩劣,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名单的就业先进地区,将予以资金奖励。对审计和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结余消化慢的地方,将对资金适当扣减。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资金分配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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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