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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1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要求,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等规定,现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2021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末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地方财政困难程度、资金结余消化力度、绩效评价和今年重点工作等因素分配,2021年重点工作主要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就业补助资金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促进就业先进地区、高失业率地区、二次疫情影响地区进行倾斜支持。

  二、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工作要求,你省财政部门收到就业补助资金指标发文后,请抓紧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在2021年4月23日前报财政部备案,并于收到指标发文三十日内完成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各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财社〔2017〕164号文件、财社〔2019〕122号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支持力度。密切关注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现一并下达你省2021年度就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请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 2021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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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