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7年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7年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经研究,现下达各省2017年就业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表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末常住人口、登记失业人数、地方投入情况、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今年重点工作等因素分配。2017年重点工作主要为去产能职工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扶贫等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各省滚存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相应扣减中央分配的2017年就业补助资金。
二、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款“就业补助”科目,项目代码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科目中列支。
三、各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财社〔2015〕290号等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2017年中央对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附表2)和补助你省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你省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表3),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报我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表1:2017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表2:2017年中央对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整
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表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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