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经研究,现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详见附表),用于支持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于2015年9月提前下达了部分2016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财社〔2015〕216号)。本通知明确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扣除去年提前下达数后即为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请将补助资金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科目。
二、本通知下达后,不再另外下达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明细表。请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避孕药具项目中涉及采购的资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避孕药具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30天内,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有关要求,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汇总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