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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51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139号)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90日内下达,次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分配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对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930日前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地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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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