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6﹞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追究事项,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6号)第十条修改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及时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民政部根据需要,对全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民政部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