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6〕59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拨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万元(已扣除上年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其中 市 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拨的资金是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的。中央财政按照月人均200元、300元、400元的标准,分别对东、中、西部地区发放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予以补助。请将此款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二、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30天内,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上报民政部,民政部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备案。民政部负责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人数和各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及时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与地方财政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使用,足额发放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财政部
2016年6月16日
附件:资金分配表
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省 份
补助资金 合 计
已提前下达
补助资金此次下达
补助资金
合 计
193925
123552
70373
北 京
481
323
158
天 津
208
128
80
河 北
5655
3407
2248
山 西
5050
3311
1739
内蒙古
3320
1998
1322
辽 宁
1933
1122
811
其中:大连
105
0
105
吉 林
1914
1199
715
黑龙江
2769
1706
1063
上 海
472
296
176
江 苏
4282
2659
1623
浙 江
1160
745
415
其中:宁波
142
0
142
安 徽
9913
5926
3987
福 建
1458
937
521
其中:厦门
140
0
140
江 西
8338
6453
1885
山 东
4212
2543
1669
其中:青岛
197
0
197
河 南
15439
10066
5373
湖 北
8796
6047
2749
湖 南
14856
9547
5309
广 东
9323
6038
3285
其中:深圳
288
0
288
广 西
11458
6826
4632
海 南
703
465
238
重 庆
5385
3581
1804
四 川
14497
8803
5694
贵 州
10343
6291
4052
云 南
11369
6980
4389
西 藏
2820
1692
1128
陕 西
6007
3751
2256
甘 肃
9881
6227
3654
青 海
7816
4714
3102
宁 夏
3308
2039
1269
新 疆
10759
7732
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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