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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3〕9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5〕230号)等规定,现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9030)预算(详见附件1),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2602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分配直达资金时,请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在接到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指标预通知后,应当在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二)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四)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组织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  政  部

2023814


附件1: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地区 结算2022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合计 735562
1 北京市 2812
2 天津市 107
3 河北省 78986
4 山西省 47067
5 内蒙古自治区 8786
6 辽宁地区(不含大连市) 105
7 大连市 1165
8 吉林省 30981
9 黑龙江省 11538
10 江苏省 22087
11 浙江地区(不含宁波市) 19196
12 宁波市 730
13 安徽省 64561
14 福建地区(不含厦门市) 16389
15 江西省 37357
16 山东地区(不含青岛市) 56701
17 青岛市 3567
18 河南省 35122
19 湖北省 59282
20 广东地区(不含深圳市) 4496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 18554
22 海南省 7495
23 云南省 45039
24 西藏自治区 1162
25 陕西省 42596
26 甘肃省 100270
27 青海省 7000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 4825
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150
3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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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