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5〕230号)等规定,现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具体金额见附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
此次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项目代码:Z135080009030)列入2021年预算指标,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2602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二、工作要求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分配直达资金时,请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请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市县基层的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待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及时下达到市县。
(二)此次直达资金的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应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组织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1.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略)
财 政 部
2021年8月13日
附件1: | ||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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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省份 | 2020年结算及2021年再次下达资金(万元) |
合计 | 571,607 | |
1 | 河北 | 88,128 |
2 | 山西 | 21,161 |
3 | 内蒙古 | 51,623 |
4 | 辽宁地区 | 16,065 |
5 | 大连 | 1,086 |
6 | 吉林 | 19,330 |
7 | 黑龙江 | 1,101 |
8 | 江苏 | 41,968 |
9 | 浙江地区 | 5,030 |
10 | 宁波 | 640 |
11 | 福建地区 | 11,437 |
12 | 江西 | 7,742 |
13 | 山东地区 | 25,180 |
14 | 青岛 | 1,293 |
15 | 河南 | 31,235 |
16 | 湖北 | 30,124 |
17 | 湖南 | 80,148 |
18 | 广东地区 | 30,928 |
19 | 海南 | 2,833 |
20 | 四川 | 25,989 |
21 | 贵州 | 1,899 |
22 | 云南 | 27,151 |
23 | 陕西 | 36,290 |
24 | 宁夏 | 2,175 |
25 | 新疆 | 11,051 |
注: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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