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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现提前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项目代码Z135080009030)2022年预算(详见附件)。

一、补助资金

收入科目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科目列“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上述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按进度拨付使用。

二、工作要求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分配直达资金时,请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请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完成制定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

(二)此次直达资金的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应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预算分配表

   2.202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略)

 

 

财  政  部

20211029


附件1:    
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预算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地区 2022年提前下达资金
  合计 14678362 
1 北京市 39140 
2 天津市 43035 
3 河北省 1157695 
4 山西省 451688 
5 内蒙古自治区 280652 
6 辽宁地区(不含大连) 209062 
7 大连市 31432 
8 吉林省 290349 
9 黑龙江省 323476 
10 上海市 26030 
11 江苏省 589160 
12 浙江地区(不含宁波) 248074 
13 宁波市 33953 
14 安徽省 971660 
15 福建地区(不含厦门) 260430 
16 厦门市 1995 
17 江西省 534605 
18 山东地区(不含青岛) 766916 
19 青岛市 53668 
20 河南省 1544923 
21 湖北省 801823 
22 湖南省 1006666 
23 广东地区(不含深圳) 486712 
24 深圳市 380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 653885 
26 海南省 82681 
27 重庆市 386555 
28 四川省 1206585 
29 贵州省 510719 
30 云南省 573278 
31 西藏自治区 25555 
32 陕西省 570941 
33 甘肃省 299440 
34 青海省 45410 
35 宁夏回族自治区 44531 
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25258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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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