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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财务、劳动工资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等精神,现就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以下简称京外中央单位)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准备期清算办法

  实施准备期清算,包括京外中央单位、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涉及两项基金时,以下统称属地基金)、中央财政之间三方清算。

  (一)京外中央单位与属地基金之间清算。

  1.基本养老保险清算。

  京外中央单位应将其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足额缴纳给基金征缴机构。在此基础上,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与属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发办法应支付的养老金(以下简称基金应付养老金)进行比较:如果单位缴费大于基金应付养老金,其差额部分应由京外中央单位缴入基金;如果单位缴费小于基金应付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差额从基金退回京外中央单位。

  2.归集职业年金。

  京外中央单位职业年金统一实行实账积累。京外中央单位应将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和代扣的个人缴费足额缴纳给基金征缴机构。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为加快推动京外中央单位与属地基金之间的清算工作,分中央部门按省加总京外中央单位与属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算差额以及职业年金单位应缴费,若加总结果需缴入基金,中央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先行预拨欠费需求;若加总结果需由基金退回,中央部门需将退回资金缴回中央财政。

  (二)中央财政与京外中央单位之间清算。

  总的原则是,将中央财政实施准备期已安排的退休费(不包括取暖费、物业费等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下同),转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预算。即将中央财政已安排退休费与按财政负担比例计算的单位应缴费进行比较:如果中央财政已安排退休费小于按财政负担比例计算的单位应缴费,差额部分京外中央单位应向中央财政申请调增预算;如果中央财政已安排退休费大于按财政负担比例计算的单位应缴费,京外中央单位应将差额部分缴回中央财政。

  中央财政根据单位性质、事业单位类别和绩效工资水平等,分类确定京外中央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比例。

  对于京外中央单位与属地基金清算时中央财政预拨或收回的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与京外中央单位进行清算时将进行抵扣。

  (三)中央财政与属地基金之间清算。

  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保后,由于部分京外中央单位退休人员比例较高导致属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金支付大于缴费收入出现的收支缺口,以及属地职业年金启动投资运营前京外中央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息,中央财政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组织实施

  (一)京外中央单位全面完成参保登记。

  各地要高度重视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保工作,抓紧与京外中央单位做好工作对接,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和参保登记,做好实施准备期数据确认,确保于今年11月15日前将按规定应属地参保的京外中央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年底前实现正常缴费和待遇发放。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保原则上由所在地省级统一经办管理。

  (二)预拨京外中央单位与属地基金清算资金。

  中央财政将按照《关于开展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人社养司函〔2019〕11号)调查统计结果预拨京外中央单位与属地基金清算补助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需对已上报的《历年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和《2014-2018年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汇总表》再次确认:一是确保将已完成参保登记的京外中央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全部纳入统计范围,超编人员不得纳入统计范围;二是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等数据全部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的系统提取数据,不得填列单位预估数据;三是填列单位要明细到具体参保单位,并按规范全称填列,不填列二级预算单位汇总数;四是上报报表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盖章。对于已上报报表符合要求的省份,应于10月底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沟通确认;已上报报表不符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并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上报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各省份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转财政部。

  中央财政将根据各省份参保登记和报表报送情况预拨补助资金,对先完成参保登记和报表报送的先行预拨补助资金。京外中央单位应于收到资金后20日内完成与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实施准备期资金清算工作。

  (三)审核拨付中央财政与京外中央单位清算资金。

  各有关中央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编报软件填列《中央单位实施准备期养老保险改革单位缴费所需经费测算表》,申报中央财政与京外中央单位清算资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部门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中央财政根据监管局审核意见和部门预算审核流程安排中央财政与京外中央单位清算资金。

  考虑到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情况,中央财政对原国税系统实施准备期养老保险单独清算。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京外中央单位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参保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进度推进工作。社保经办机构、京外中央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参保单位编制、缴费基数等基础信息的审核。同时,社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和基金应付养老金,在清算过程中对应退回京外中央单位的差额清算资金要按规定予以退回。各有关中央部门要督促所属京外单位做好属地参保相关工作,积极主动与社保经办机构沟通衔接,准备好参保所需材料。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差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起,中央财政将安排京外中央单位的缴费预算,对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不再安排退休费预算。

  (二)在实施准备期清算工作开展期间,对于已属地参保并发放待遇的京外中央单位,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确保退休人员待遇的正常发放,不得因清算工作尚未完成等原因停发退休人员待遇。对于此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待遇的,要在实施准备期清算过程中一并发放到位。

  (三)各省份要进一步加强“金保工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联网数据上报工作,根据统一的数据上报标准,按时高质量上报京外中央单位的参保信息,确保京外中央单位联网数据应报尽报,及时整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履行各自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倒排工作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顺利进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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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