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6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6〕145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4号),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详见附表)。此次下达的资金,收入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2项“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03款“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01项“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将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度终了后,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6年9月30日
2016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表 | |
单位:万元 | |
地 区 | 中央财政补助 |
合 计 | 22704 |
天津市 | 588 |
河北省 | 1824 |
山西省 | 1354 |
内蒙古自治区 | 665 |
辽宁省 | 3413 |
吉林省 | 1291 |
黑龙江省 | 1932 |
安徽省 | 1355 |
江西省 | 630 |
河南省 | 1940 |
湖北省 | 1236 |
湖南省 | 775 |
广西自治区 | 510 |
海南省 | 154 |
重庆市 | 350 |
四川省 | 1048 |
贵州省 | 357 |
云南省 | 721 |
西藏自治区 | 8 |
陕西省 | 1312 |
甘肃省 | 557 |
青海省 | 151 |
宁夏自治区 | 130 |
新疆自治区 | 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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