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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6131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规定,下达你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见附件)该项资金列入2016年预算指标,其中收入科目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2项“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科目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308项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01692

 

附件: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表
  单位:万元
地区 此次拟下达
补助资金数
合计 952,000
北京 0
天津 7,000
河北 0
山西 27,000
内蒙古 36,000
辽宁 7,000
大连 0
吉林 22,000
黑龙江 0
上海 4,000
江苏 27,000
浙江 7,000
宁波 0
安徽 66,000
福建 9,000
厦门 0
江西 56,000
山东 71,000
青岛 0
河南 79,000
湖北 86,000
湖南 74,000
广东 0
深圳 0
广西 39,000
海南 2,000
重庆 55,000
四川 104,000
贵州 0
云南 55,000
西藏 0
陕西 56,000
甘肃 47,000
青海 2,000
宁夏 6,000
新疆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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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