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6〕13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规定,现下达你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见附件)。该项资金列入2016年预算指标,其中收入科目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2项“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科目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308项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016年9月2日
附件: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表
单位:万元
地区
此次拟下达
补助资金数
合计
952,000
北京
0
天津
7,000
河北
0
山西
27,000
内蒙古
36,000
辽宁
7,000
大连
0
吉林
22,000
黑龙江
0
上海
4,000
江苏
27,000
浙江
7,000
宁波
0
安徽
66,000
福建
9,000
厦门
0
江西
56,000
山东
71,000
青岛
0
河南
79,000
湖北
86,000
湖南
74,000
广东
0
深圳
0
广西
39,000
海南
2,000
重庆
55,000
四川
104,000
贵州
0
云南
55,000
西藏
0
陕西
56,000
甘肃
47,000
青海
2,000
宁夏
6,000
新疆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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