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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5208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现安排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2016年提前通知部分        万元,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转移性收入”,支出请列入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上述资金待201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015924

附件:  
提前通知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表          
 
  单位:万元
地区 提前通知数
合计 9,540,400
北京 24,300
天津 24,100
河北 741,800
山西 291,600
内蒙古 143,400
辽宁 131,300
大连 27,000
吉林 133,000
黑龙江 135,600
上海 10,400
江苏 401,700
浙江 172,100
宁波 33,200
安徽 710,300
福建 160,700
厦门 2,600
江西 335,600
山东 493,800
青岛 37,900
河南 1,063,500
湖北 488,500
湖南 712,000
广东 331,100
深圳 0
广西 434,100
海南 57,300
重庆 171,600
四川 851,700
贵州 364,200
云南 359,400
西藏 20,300
陕西 321,600
甘肃 212,100
青海 34,900
宁夏 25,900
新疆 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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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