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5〕20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规定,现安排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2016年提前通知部分 万元,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转移性收入”,支出请列入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上述资金待201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015年9月24日
附件:
提前通知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表
单位:万元
地区
提前通知数
合计
9,540,400
北京
24,300
天津
24,100
河北
741,800
山西
291,600
内蒙古
143,400
辽宁
131,300
大连
27,000
吉林
133,000
黑龙江
135,600
上海
10,400
江苏
401,700
浙江
172,100
宁波
33,200
安徽
710,300
福建
160,700
厦门
2,600
江西
335,600
山东
493,800
青岛
37,900
河南
1,063,500
湖北
488,500
湖南
712,000
广东
331,100
深圳
0
广西
434,100
海南
57,300
重庆
171,600
四川
851,700
贵州
364,200
云南
359,400
西藏
20,300
陕西
321,600
甘肃
212,100
青海
34,900
宁夏
25,900
新疆
81,800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