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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5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5923

 

 

 

 

 

 

附件:

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等精神,为规范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至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分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具体按如下公式计算:

某地区应分配数额=分配资金总额×某地区分配比重

某地区分配比重=某地区补助系数/补助地区补助系数×100%

某地区补助系数=上年某地区补助系数×某地区调整系数

某地区调整系数=(某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系数/补助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系数平均值)×权重+(某地区缺口系数/补助地区缺口系数平均值)×权重+(某地区赡养率系数/补助地区赡养率系数平均值)×权重+(某地区工作成效系数/补助地区工作成效系数平均值)×权重

第六条  每年930日前,中央财政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地方。

第七条 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所属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财政经济状况,并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与工作实绩挂钩因素,共同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在接到补助资金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规定,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各类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中央财政补助情况,提早合理安排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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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