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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5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和标准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下简称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对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实际发放的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数额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结算办法和程序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1日至1231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各省区市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一)提前下达

每年930日前,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下达额度以当年预算执行数为基础,同时参考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情况确定。

(二)资金结算

1.结算办法

1)常规结算。每年7月底以前,中央财政对上年度补助资金进行结算。结算办法:按照各省区市上年度对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实际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人次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核定上年度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已提前下达资金和以前年度累计结余后,核定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结果(不足或结余)。不足部分中央财政下达相应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地方财政可结转使用,中央财政次年一并结算。

结算公式:

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结果(不足或结余)

=

上年度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

已提前下达资金

-

以前年度累计结余

上年度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

上年度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

×

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2)特殊结算。在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当年,在常规结算程序的基础上,根据专项检查结果,相应扣减检查年度[1]期间的违规资金。

2.结算申报程序

1)地方申报。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当地专员办。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其中: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情况、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有关附表及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对于未按时限规定报送申报材料,导致专员办不能按时审核,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地方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责任。

2)专员办审核。专员办收到本地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并重点对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必要时对有关市、县进行抽审,并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专员办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应于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下拨资金。各统筹地区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原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财政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列入相关科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等方式,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四、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中央财政将据实减拨补助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有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5101日起施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5923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                   



[1] 检查年度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专项检查要求确定,既可以是实施专项检查当年,也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附件下载:

  • 结算申报表14112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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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