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保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有关规定,现预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同步结算2022年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903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指标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21日内制定直达资金分配方案,并向财政部备案。你省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国家医保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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