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2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保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有关规定,根据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确认的2018年6月底参保人数(不含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和2020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现全额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0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详见附表,项目代码:Z135080009032),用于对参保人员的补助。该项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医疗保障部门尽快分配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财社〔2019〕166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疗保障及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二批)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