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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039号(医疗体育类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039号(医疗体育类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社函〔2018〕27号

 

葛均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创新药品和创新医疗器械准入制度的提案收悉,现将涉及财政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逐步增加医院经费,以弥补“药品零加成”政策导致的经费缺口

根据公立医院现行投入政策,各级财政对本级举办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2017年,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开展综合改革,取消了实行60多年的药品加成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03.2亿元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医改政策,取消药品加成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各地要按照政策要求加快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

目前,我部已联合原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 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8〕4号),2018-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同时,将进一步督促地方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强化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结果与项目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由政府牵头设立专项基金或财政专项拨款来共同负担疾病费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为主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城乡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罕见病等特殊疾病患者按规定缴费参保即可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对城乡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罕见病等特殊疾病患者,还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获得参保(合)资助以及个人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资助。为减轻大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2015年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鉴于现有制度已经为罕见病等特殊疾病患者费用负担较重问题提供了解决渠道,为避免制度碎片化,不宜在现有制度之外再由政府牵头设立专项资金或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罕见病等特殊疾病专项救助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医保局等部门对罕见病等特殊疾病费用负担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立足现行医保制度体系,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努力提高罕见病等特殊疾病保障水平。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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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