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04号建议的答复
财社函〔2018〕16号
陈玮等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罕见病用药可及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国内罕见病研发和生产的激励政策
(一)关于制定鼓励罕见病药物研发和生产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支持研究创新,我国逐步形成了一套覆盖面较广、具有普惠性和引导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一是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可以加计扣除50%,自2017年至2019年底,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二是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四是对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可选择5年分期纳税政策,也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纳税。五是自2014年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六是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均为统一适用,符合条件的药物研发相关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自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其中,前两项措施我部会同税务总局已于2018年4月4日正式印发政策文件,第三项措施我们也将及时制发政策文件,届时符合条件的药物研发、药品供给企业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支持罕见病药品创新研发。
为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研发,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医疗领域科研工作。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医疗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如积极支持“重大新药创制”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包括罕见疾病及其药物在内的医疗领域科学研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并开展研发工作。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医疗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罕见病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财政职能,继续大力支持医疗领域科技研发工作。
二、关于建立罕见病用药医疗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为主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城乡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罕见病患者按规定缴费参保即可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对城乡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罕见病患者,还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获得参保(合)资助以及个人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资助。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医保局等部门对罕见病用药费用负担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立足现行医保制度体系,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努力提高罕见病用药保障水平。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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