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148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148号建议的答复
财社函〔2018〕19号
彭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央财政积极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一是中央财政每年通过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用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组织开展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开展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等。二是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中央投资经费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条件。2016-2018年累计安排中央投资43.7亿元,支持全国597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目建设。三是各级财政按因素法分配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时,已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各地可按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从中列支相关支出。
关于职业病的医疗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明确要求将尘肺病等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2016年,原卫生计生委会同我部等十部委制定《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2号),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尘肺病医疗待遇解决途径:一是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对于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二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如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三是通过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可通过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获得相应救治。四是通过其他措施对尘肺病患者予以保障。同时,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对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决医疗救治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综上,目前各级财政已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也从政策层面明确了尘肺病等职业病医疗待遇解决途径。为避免资金重复安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宜再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保护劳动针健康及相关权益。
关于您所提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建议。工伤保险国家调剂金制度实质上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一种方式,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我部制定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各省专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进度安排,确保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目前,我部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抓好文件落实工作,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待2020年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再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研究国家层面建立调剂金制度等措施,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财政部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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