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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25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25号建议的答复

  财社函〔2018〕22号 

    

安徽代表团: 

  你团提出的关于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现有公立医院改革补助水平 

  公立医院承担着医疗救治、医学科研、人才培养等重要功能,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新一轮医改要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于2010年启动试点,2017年全面推开。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补偿渠道由医疗收入、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变为医疗收入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按照医改政策要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来补偿,并通过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补偿一部分,公立医院内部加强管理消化一部分。为支持公立医院开展综合改革,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助,2010-2017年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20亿元。为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2018-2020年继续按每个城市每年补助1000万元、每个县每年补助300万元、每个市辖区每年补助100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三年共需安排补助资金330亿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规定落实投入政策,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快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关于你团提出的“从发行国债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资金,提高现有公立医院改革补助水平”的建议,由于国债资金依法统筹使用,不指定用途,故不能从中安排专项资金指定用于提高现有公立医院改革补助水平。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支出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下一步,我们将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将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区域卫生规划落实情况等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因素,建立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的机制,以激励地方政府切实落实卫生投入责任,努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关于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债务 

  根据《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等文件要求,公立医院严禁举债建设。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就包括公立医院债务在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作出明确要求。2015年,财政部组织地方完成了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公立医院债务中,属于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均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或由地方安排预算资金偿还;属于存量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转化为政府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因此,中央财政在公立医院债务化解方面已经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加快化解符合规定的公立医院存量债务;对于2015年及以后违规举债建设形成的债务,将要求地方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严肃处理。同时,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的约束性,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从源头上防止公立医院因盲目扩建产生新的债务。 

 

 

 

                                                                                                   财政部

                                                                                                     2018年7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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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