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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71号建议的答复

  财社函〔2018〕15 号

祝淑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中央医疗救助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的问题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方面的问题,我国分别于2003年、2005年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缴纳参保(合)费用,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2015年,又全面开展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帮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解决经医保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中央财政主要参考救助对象规模、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地方工作成效等因素,并重点对工作成效好、救助任务重和财力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据我们统计,目前,92%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投向中西部贫困地区。近年来,为支持地方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201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4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80亿元。其中,补助河北省10.02 亿元,占中央财政投入资金总量的4.2%。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完善中央补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各地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关于明确各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比例的问题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相关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因此,医疗救助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但从近年来全国医疗救助资金的支出情况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均保持在50%左右。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根据财政困难程度、财政努力程度、工作成效等因素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对贫困地区予以倾斜,以促进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努力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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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