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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50号(社会管理类050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社函〔2019〕 15 号

刘世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儿童早期发展财政投入提升我国人力资本水平的提案收悉, 现就其中涉及财政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贫困地区儿童早期发展专项预算问题

  儿童发育早期是大脑发育的关键时期,对其一生的发展影响深远。近年来,财政始终对儿童早期发展方面的投入予以积极支持。一是在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通过因素法安排资金,持续支持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6—24月龄儿童提供每天一个营养包,提高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水平。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从2019年起,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包括儿童营养改善在内的妇幼和老年健康服务项目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进一步保障项目开展相关经费。同时,从2019年起,在覆盖314个国家级贫困县基础上,将把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覆盖面扩展到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实现贫困县贫困家庭的全覆盖。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学前教育决策部署,2011年以来,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将学前教育作为重要公共服务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先后支持各地实施了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通过扩资源、推改革、促公平、强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据统计,2011-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330亿元,带动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168.5亿元,比2018年增加19.5亿元。在分配资金时,通过增加“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数”“深度贫困县数”“深度贫困村数”等因素,进一步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同时,要求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安排预算,科学分配资金,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确保幼儿资助投入规模只增不减,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因此,考虑到中央财政已有相关投入和贫困地区倾斜政策,为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重复,不宜再新设专项预算。下一步,财政部门将配合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地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统筹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学前教育予以支持,并向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适当倾斜。

  二、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文件的印发,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儿童福利、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儿童早期发展方面的服务明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6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上述政策的出台实施,有利于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儿童早期发展。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进力度,为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早期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关于以减免税收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问题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在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三是根据《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四是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早期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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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