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等规定,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研究并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现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项目名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75080010001,指标金额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以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规定及附件1所列“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金额,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支出。该预算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在正常测算的基础之上,按照附件1所列“增加安排深度贫困地区补助资金”金额,将中央财政增加安排深度贫困地区的补助资金全部单独下达到相应地区;要切实体现倾斜支持,在下达该部分补助资金时,不得减少正常应安排深度贫困地区的补助资金。同时,要切实加大对“三区三州”所属深度贫困县的倾斜支持力度,最终下达其补助资金不得低于附件1所列“‘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县补助资金”金额。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于8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送至财政部,报送内容应包括相关对象数量、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相应佐证材料(明确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政策文件等)。以市县为单位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上述材料需包括具体的分市县情况。
五、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资金分配表
财政部 民政部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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