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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0年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社会保障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社会保障处:

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指标体系的意见》(财办社[2008]55号)、《关于报送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数据的通知》(财办社[2009]54号)要求,请各地于2011925日前登录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系统http:// 10.128.1.142:8001填报《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电子报表,同时将纸质报表盖章后报送我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此次我们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和《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报表填报要求参见《2010年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数据填报说明》。

附件一:2010年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数据填报说明         

一、《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中一至六项及九、十一项数据应大于或等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相关项目数据。如不符合要求,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二、除《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中“七、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障”中的“4.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障支出”和“八、其他医疗保障支出”数据以外,我们已将各地上报的2009年数据预置到《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和《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中。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确需调整2009年决算数,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后与财政部社保司综合处联系,经核准后再进行数据调整。

三、《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中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据应与当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中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本年支出小计”数一致。我们已将上报国务院的全国“五项基金”支出决算数据预置到《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中,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确不一致,请在备注栏中说明,但不允许进行数据调整。

四、《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中“六、社会救助”数据扣除其中城乡医疗救助数据后,应小于或等于《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中“五、社会救助(不含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数据。如不符合要求,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五、《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中GDP总量数据应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一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中财政总支出数据应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公布的财政决算数据一致。

六、备注栏说明文字不超过50字。

七、《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中应填列制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与制表日期,并正式盖章。

  八、报表数据审核时,未通过审核的数据必须在强制审核原因中录入原因说明。

附件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2010年修订表)

 

联系人:社会保障司综合处

电话:6855122468551223(传真)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 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表(2010年修订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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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19日